來源:四川中防振興防火玻璃 發布時間:2019-10-05
目前納入公安部強制認證管理的防火窗和防火玻璃為隔熱型防火窗和隔熱型防火玻璃,而國家標準GB 15763.1-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和GB 16809-2008《防火窗》中,防火窗和防火玻璃都有隔熱型和非隔熱型之分(隔熱型的耐火性能根據耐火隔熱性時間和耐火完整性時間來確定其耐火極限等級;非隔熱型的耐火性能僅根據耐火完整性時間來確定其耐火極限等級,對耐火隔熱型無要求)。
根據GB 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非隔熱型防火窗和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在部分建筑和場所可以有條件的使用,如下:
1、在中庭進行防火分隔時,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的條件下,可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墻;
2、步行街兩側建筑的商鋪,在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的條件下,可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熱型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個房間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4、建筑外墻上、下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其中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以上適用情形依據GB 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2,5.3.6,5.5.32,6.2.5等條文。
因此,未納入強制認證的非隔熱型防火窗和防火玻璃,可通過型式檢驗的方式獲得市場準入資格合法生產和銷售,市場需求巨大。